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欠缺 买家具签个合同防欺诈
买房后,人们接下来就是装修房子、购买家具,来装点布置新家。这本该是消费者花钱买享受的事情,却因为个别商家不诚信经营和消费者的一时大意,导致很多人在购买了大件家具后,遇到了不少意想不到的问题和麻烦,甚至闹出纠纷、打起官司。
■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欠缺
黄女士曾在西安某中型联营形式的家具城挑选过餐桌,一家公司的销售人员向她推荐了一款“低价销售处理”的钢化玻璃台面长桌,并配有六把“实木的”黑胡桃色椅子,他们还保证“主件都是实木的”。老板说原价是1800多元,因为样式有点过时,也为了盘活资金,优惠处理价是1200元。后来,他们讨价还价最终以1100元的价格成交。
可是当黄女士搬回家安装时,才发现一条桌腿有点松动,后来自己用胶粘了。在餐桌挪过几次后,其中一条桌腿便彻底掉了。另外,一把椅子靠背松动,她掰开一看竟都是合成材料。再找经销商,老板却比黄女士还理直气壮,“我卖的就是处理品,你还想两头都占便宜啊。”处理品不等于残、废品,可是由于当时他们没有立任何字据,家具出了问题消费者也只有自认倒霉。
在西安太华路某家具经营店购买双人床架的杨先生,经销商给他说某款床的制造厂就在西安东郊,如果他不满意样品也可以按照需要订做。杨先生看好样品后,希望能按自己的要求在床头加装音箱和灯光设置等,双方也签订了简单协议。可最后做好的床并没有按照他的意思来设计,但因为当初协议上并没有详尽注明加装部分的造型、位置等,杨先生和商家吵闹两次后无果,只能自认倒霉被迫收下了自己并不满意的床架。
■经销商误导消费、不签合同
对于此类家居用品方面的纠纷,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投诉维权办宣传人员说,他们经常收到一大批关于家居家具用品的投诉。对所受理的投诉进行分析、归纳后,发现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:
第一种,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。为了留住顾客,一些销售人员在介绍商品时言过其实,把商品吹得天花乱坠也不留字据。一旦消费者把商品买回家后发现与承诺不符,回过头来,销售人员就会翻脸不认账,使消费者无凭无据、有苦难言。
第二种,现货不签合同。在销售现货时不签合同,只凭一纸收据打发消费者,使买卖双方无法在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约定,以此逃避责任;
第三类,签合同,但不按规范填写。尽管有的地方有规范的合同文本,但一些厂商在填写合同时避重就轻,对一些重要条款,如产品质量、环保标准、违约责任等或是提前印好条款,或是含糊其辞,为一旦发生纠纷给自己留好后路。
■签购销合同商家、市场都须盖章
近年来,家居家具专卖场越来越普遍,既为厂家扩充了销售渠道,也方便了广大消费者,但这些市场几乎是以出租营业场地,开办者承担服务、管理义务的方式进行经营。对此,一些地方相继制定了相关的法规:《生活消费品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》,规范了《市场场地租赁合同》、《家具买卖合同》等合同文本。但是,因市场的经营方式所决定,各厂商在经销商品的产品质量、经营人员的职业道德等方面难免会良莠不齐,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常常被侵犯。
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的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,购买家具要有合同意识,无论现货还是订制,一定要认真签订合同,要具体到对“产品质量”、“产品细节”、“环保要求”、“交货期限”、“违约责任”等重要条款详细填写,要与销售者据理力争,不要听信销售人员的任何口头承诺。而且,合同不盖市场认证章也是不对的,在政府管理部门监制的家具买卖合同文本后面,除了买卖双方签字盖章的位置外,还有市场开办方加盖认证章的位置,这是证明交易在某市场进行、市场开办方对交易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重要证据。一旦发生纠纷,市场不但负有调解纠纷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,而且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。对此,许多消费者并不了解,往往忽视了这一环节,而一些市场和销售者出于规避责任、逃避监督等原因,对此并没有尽到告知义务,致使一些消费纠纷处于扯皮状态,难于解决。
■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欠缺
黄女士曾在西安某中型联营形式的家具城挑选过餐桌,一家公司的销售人员向她推荐了一款“低价销售处理”的钢化玻璃台面长桌,并配有六把“实木的”黑胡桃色椅子,他们还保证“主件都是实木的”。老板说原价是1800多元,因为样式有点过时,也为了盘活资金,优惠处理价是1200元。后来,他们讨价还价最终以1100元的价格成交。
可是当黄女士搬回家安装时,才发现一条桌腿有点松动,后来自己用胶粘了。在餐桌挪过几次后,其中一条桌腿便彻底掉了。另外,一把椅子靠背松动,她掰开一看竟都是合成材料。再找经销商,老板却比黄女士还理直气壮,“我卖的就是处理品,你还想两头都占便宜啊。”处理品不等于残、废品,可是由于当时他们没有立任何字据,家具出了问题消费者也只有自认倒霉。
在西安太华路某家具经营店购买双人床架的杨先生,经销商给他说某款床的制造厂就在西安东郊,如果他不满意样品也可以按照需要订做。杨先生看好样品后,希望能按自己的要求在床头加装音箱和灯光设置等,双方也签订了简单协议。可最后做好的床并没有按照他的意思来设计,但因为当初协议上并没有详尽注明加装部分的造型、位置等,杨先生和商家吵闹两次后无果,只能自认倒霉被迫收下了自己并不满意的床架。
■经销商误导消费、不签合同
对于此类家居用品方面的纠纷,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投诉维权办宣传人员说,他们经常收到一大批关于家居家具用品的投诉。对所受理的投诉进行分析、归纳后,发现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:
第一种,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。为了留住顾客,一些销售人员在介绍商品时言过其实,把商品吹得天花乱坠也不留字据。一旦消费者把商品买回家后发现与承诺不符,回过头来,销售人员就会翻脸不认账,使消费者无凭无据、有苦难言。
第二种,现货不签合同。在销售现货时不签合同,只凭一纸收据打发消费者,使买卖双方无法在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约定,以此逃避责任;
第三类,签合同,但不按规范填写。尽管有的地方有规范的合同文本,但一些厂商在填写合同时避重就轻,对一些重要条款,如产品质量、环保标准、违约责任等或是提前印好条款,或是含糊其辞,为一旦发生纠纷给自己留好后路。
■签购销合同商家、市场都须盖章
近年来,家居家具专卖场越来越普遍,既为厂家扩充了销售渠道,也方便了广大消费者,但这些市场几乎是以出租营业场地,开办者承担服务、管理义务的方式进行经营。对此,一些地方相继制定了相关的法规:《生活消费品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》,规范了《市场场地租赁合同》、《家具买卖合同》等合同文本。但是,因市场的经营方式所决定,各厂商在经销商品的产品质量、经营人员的职业道德等方面难免会良莠不齐,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常常被侵犯。
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的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,购买家具要有合同意识,无论现货还是订制,一定要认真签订合同,要具体到对“产品质量”、“产品细节”、“环保要求”、“交货期限”、“违约责任”等重要条款详细填写,要与销售者据理力争,不要听信销售人员的任何口头承诺。而且,合同不盖市场认证章也是不对的,在政府管理部门监制的家具买卖合同文本后面,除了买卖双方签字盖章的位置外,还有市场开办方加盖认证章的位置,这是证明交易在某市场进行、市场开办方对交易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重要证据。一旦发生纠纷,市场不但负有调解纠纷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,而且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。对此,许多消费者并不了解,往往忽视了这一环节,而一些市场和销售者出于规避责任、逃避监督等原因,对此并没有尽到告知义务,致使一些消费纠纷处于扯皮状态,难于解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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